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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8/8公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環保署於8月8日公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名稱並修正為「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製造業,自明(112)年1月1日起適用,應於明年8月31日前完成111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詳情請參閱環保新聞、附件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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